为“数据之治”贡献中国学术智慧
2023-05-04来源:光明日报
当前,数字技术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生产要素构成、资源配置方式、经济运行逻辑、政府治理模式等都已发生重要变化,也对现有经济学和管理学学术体系带来不小冲击。数字时代经济发展与治理学术体系的构建,需要将数据和数字形态的产品与服务内化于知识体系全链条之中,对数字时代公共治理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外部性”等问题进行重新思考。本文就其中几点进行分析。
一是“数据要素市场”问题。在实际研究时,数据很难置入生产要素的传统分析框架中。数据有其自身特点:首先,多主体可以主张权利,消费者也是数据生产者,这使产权问题很难处理。其次,数据可以复用复制,使其稀缺性发生改变。最后是快速迭代,每个人的习惯都在改变之中,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这就意味着存量要素(数据)无用或者快速折旧。因此,需要对“要素市场”“资源配置”这些基本概念进行思考和重新定义,寻求更完善有效的分析框架。
二是数字时代服务业性质改变问题。在数字技术加持下,服务业分工日趋广泛深入,整体效率显著提高。数字技术对经济效率的提升远不会止步于各类服务业,而是通过数字服务的全链嵌入,对其他各类产业和各种经济行为效率的提升产生深远影响。从整体上重构服务经济学术体系和理论分析框架,依然任重道远。
三是数字时代产业组织变化问题。产业组织是公认受数字经济影响最突出的领域。一方面,各种交易成本降低,企业与市场边界不仅快速调整,而且形态改变,分工倾向于极致且高度弹性化。另一方面,大企业或大型网络组织管理成本极大降低,垂直一体化和网络化生产组织迅速发展。两种形态并行推进,带来了我们尚不熟知的产业组织形态。例如,许多产品需求个性化强、技术迭代快、设备更新快,更有些时尚品的需求速涨速消。对此类产品,以企业为中心的生产组织形态适应性差,面临新挑战。数字平台能够链接大量企业、产线、设备、仓库和员工等,形成巨大产能池,按需匹配各种资源,迅速组织起以产品为中心、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分布式制造产线。对于这种日益重要的产业组织方式,学术理论分析还很不够。
四是研发和创新组织形态变化的问题。这个领域至少能看到三个重要变化。第一,开源模式如何能用传统创新理论进行分析。现在大数据和智能产业更多采用开源模式,经济学有关研发的传统分析框架分析开源模式碰到挑战。第二,数据在研发中的极端重要性使创新分布发生变化,大平台企业借助数据优势,向前沿技术及基础研发攀升,如何用一个分析框架,表达、解释这个阶段各研发主体之间关系的变化?第三,是分布式研发模式的出现。有了数字平台之后,研发可以在广泛领域中有专业的分工。例如,国内一家专业研发平台,汇聚了来自世界各国的31万个工程设计技术人员,专门为小企业进行研发。小企业可以在平台上提出需求,研发平台接单后寻找合适的研发团队或研发人员,或者把一个产品细分成几部分,分配给专业研发人员去做。研发人员可在平台上低成本同步协同,灵活高效地完成研发任务。
五是数字时代“外部性”内部化和政府干预的合理性问题当前正在发生重要变化。首先,数字应用导致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出现变化。政府干预市场与社会活动的依据之一是“外部性”,而数字技术可以将部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其次,政府调控产业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分散的市场主体信息缺失,行为具有盲目性、缺乏预见性。而现在大型平台和数据类企业拥有实时精准的全局数据,智能技术正迅速形成更强大的预见能力。最后,一些完全公共品也具有了商业价值,公共频道虽然不可收费却能广泛获客,带来网络效应、广告价值和数据价值。数字时代公共治理中“公共性”的边界持续发生变化,需要恰当的学术理论分析和政策建议。
六是数字平台不当行为的认定和监管问题。数字平台的规模、市场控制力和社会影响都很大,监管面临诸多难题。有的大而管不了,一些大平台出了问题不能一关了之,要整改但却难以停运。有的快而跟不上,平台上的商户、商品和服务数量巨大且更新极快,外在监管力量很难跟上。有的深而看不透,大平台都有上千项多层次投资项目及其他利益关联,不细查深查不易看透看准。有的新而看不懂,不同平台商业模式不同,相似平台也有很大差异。外部监管者无法应对平台治理难题,平台自治应成为基础。
七是大数据技术应用于人类价值判断领域产生的问题。例如,司法系统提倡使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赞同者认为算法客观可靠,能够做到标准一致、客观公正、“同案同判”。然而,2019年3月,法国却出台相关法律禁止多种“技术赋能”行为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其中一项是:不得将特定法官办案数据进行大数据对比,分析特定法官特定案件与整个司法系统的一致性状况。这是因为,一致性分析会使所有判决向平均结果靠拢,将多种倾向博弈产生的“平均数”固化为不可演进的绝对值。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应用,这种情况在社会领域将引发更多思考。
八是数字时代科技伦理缺乏有效平衡力量的问题。所有的科技都有负面作用,公众舆论的约束、科学共同体的约束、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国际组织的约束同频共振,总体上能够发挥有效作用。但数字技术应用极其广泛,渗透极其深入,享用人人相关,缺乏明确的“受益”和“受损”主体,且发展迭代极为迅速。这些因素导致社会缺乏平衡和约束数字技术发展的思考时间和有效力量。因此,数字时代,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科技问题的讨论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重要。
构建既能有效解释中国实践、又有普适包容性的学术理论体系,为“数据之治”贡献中国学术智慧,广大研究者义不容辞。
(作者:江小涓,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