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科技中介服务创新机制
作者: 杨丽
2014年12月03日
科技服务体系是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组成的有机整体,作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产业与技术的桥梁,是将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社会化的重要手段。在发展的过程中,体系中的一些弊端也日益显现出来。
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正式出台关于科技体系服务机构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技术提供方、技术受让方以及技术中介方都缺乏相应的政策保护,很容易出现诚信危机、合同纠纷等问题,三方的权益保障都无法得到切实的保护。
服务质量水平参差不一、缺乏信任度:由于政策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服务机构成立的门槛和从业人员的水平都不高,缺乏相应的行业准入标准和强制要求。有些科技服务机构成立时间非常短,规模只有寥寥数人,从业人员甚至是半路出家,没有经过岗位的技能培训和相关的工作经验。目前科技服务市场上各大小服务中介机构虽然较多,但受规模和从业人员素质限制,服务质量水平参差不一。
人员专业度水平不高、结构不合理:目前,不少从事科技服务的服务人员在专业咨询知识、经验、技能及创造性缺乏,市场观念、系统观念和实战能力不强,对于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不敏感,不能发掘优秀项目,造成技术信息滞后,影响了其承接大型、跨学科、综合性项目的能力。
缺少有效的信息对接渠道:科技服务结构本应是沟通企业和科研机构等部门的重要桥梁,但是由于整体上科技服务行业发展各方面还不够完善。一方面未能与政府科技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和沟通渠道,国家的科技政策和经济运行信息未能及时获得;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共享机制不畅通,科技服务机构不能有效获取有需求的企业,例如国内很多企业需要进口国外的产品、零部件及技术,由于这些进出口产品信息只是系统内部共享,科技服务机构无法获取。
依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应该从4个方面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发展:
弱化政府职能,积极推动科技服务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应当将工作重点逐步转向动员社会力量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在积极推动科技中介机构的市场化和公司化运作方面作出努力,完善政策和法规环境,搭建公共信息平台,促进行业协会发展,通过协会、联盟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管理;实施一些必不可少的科技服务行业准入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强化对科技服务机构的资格认证、认可监督、纠纷处理、违规处罚以及执业人员经营行为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另一方面要规范和完善科技机构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科技服务体系的诚信度、合规度。
人才队伍专业化、人才结构多样化:科技服务体系在科技活动中就是完成转智、转技、转人,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敏锐的“嗅觉”和伯乐的眼光,对特定行业的技术保持持续的学习更新,能在大量的项目信息中发现闪光点,同时要求从业人员深入企业,能真切的挖掘到企业的所需所求,将成果与需求能一一对接,促成成果转化,为企业、技术持有方都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双赢局面。因此科技服务机构要积极引进知识面广、综合素质高、具有较深专业水平的人才加入;另一方面,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策略,输送从业人员去外面学习、借鉴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的工作模式和方法,同时充分挖掘和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及行业技术带头人等人力资源,吸引他们参与成果转化,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及时给予技术支持和建议。
以一流的科技综合实力为支撑: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的不同阶段,伴随着相应技术成果的产生,并以专利、论文、成果鉴定、技术诀窍、技术方案、工艺方案等方式表现。在此过程中,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为基础,以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建立紧密联系,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在有效降低创新创业风险、加速科技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这就决定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内容、服务质量和发展趋势必然受制于所处发展环境的综合实力与水平状况。
建立网络服务体系及数据库,实现资源无障碍对接:大力开发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特色数据库,组建信息网络服务中心,建立以政府为引导,各级生产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为基础的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整合集成生产力促进中心网站、各类科技服务机构网站、技术转移机构网站等,与政府门户网站共同组建面向中小企业开放的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技术转移需求信息发布、供需对接智能检索与匹配、供需双方在线对接和辅助翻译等功能。
充分运用现代社会信息化、网络化的高效快捷优势,科学统筹,广泛搜集高校、科研院所、信息分析部门、行业先进带头人及专家个人等多渠道的社会优势资源,在网络中心相互交流和协作,形成专家资源、信息技术、知识、企业资源等网络共享。构建高效对接的信息直通车,切实降低科技交易成本,搭建综合服务平台。
(作者单位系安徽三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